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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国际物流的风险和损失

时间: 2021-07-29 13:17:54 分类: 公司新闻 浏览次数: 2837 作者:琪邦来源:国际货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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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因风险是指除海外运输以外的损失,其程度不同分为部分损失和全部损失,但这种损失不是根据损失程度而定,而是根据损失的原因分为一般风险和特殊风险损失两种情况。

 

 

费用

 

海洋风险也会产生费用支出,主要是救济费和救援费。所称的救济费是指遭受承保责任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保险单受让人,为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各种措施所产生的会理费用。它所指的救助费用,是指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以外的三者在采取有效救助措施后,向被救助人支付的报酬。


海运损失又称为海损,是指海运货物在国际物流途中因海上风险而遭受的损失,海损还包括陆运和内陆河运过程中的货物损失。海损按损失程度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完全损失

 

全损又称全损,指被保险货物遭受全部损失、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损之分。真正的全损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变质后不再具有任何商业价值。推定全损是指货物遭受风险后受损,尽管未达到实际全损的程度,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为避免实际全损所付的费用和继续将货物运到该地点的总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全损应由保险人核实后确定。


局部损失


非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损失为部分损失。按产生损失的原因可以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面临共同危险,为解除共同危险,有目的地采取合理救助措施直接造成特殊牺牲和支付特殊费用,即共同海损。因其无共同海损性质,巨不达到全损度损失,称为单独海损。这种损失只涉及船舶或货主的单方利益损失。


根据保险条例,无论有哪一种险种,由国际物流海上风险引起的全部损失和共同海损属于保险人的责任。对全损的推定,由于货物没有全部灭失,被保险人可选择按全损或按部分损失索赔。若按全损处理,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递交「委付通知书」。将剩余标的物的所有权交付保险人,在保险人接受后,可以按全损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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