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货查验是指海关在接受申报和审核报关单证的基础上,实际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校验。检验的目的是检查实际进出口货物与报关单证内容是否相符,有无误报、漏报、谎报、伪报等情况,检查货物的进出口是否合法,确定货物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
除海关总署特准准予免检外,进出口货物均应接受海关检查,对货物进行检查时,一般应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和监管场所进行,如果有理由要求其在监管场以外进行检查,应事先报经国际货代,海关同意。
对于检查,海关有下列要求
1、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国际货代代理人必须到场,并按海关的要求负责办理货物的搬运、拆装、重封包装等工作。
2、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提取货样,货物管理人员应当在场作见证。
3、申请人应提供往返运输工具和食宿,并按海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此外,海关法规定,海关对进出境货物进行查验时,损坏已检货物,应当赔偿实际损失。这时,应由海关关员如实填写《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并签字,一式两份,查验关员与当事人各留一份。各方就货物损坏程度或修理费用达成一致意见,以海关核定的完税价格为基础确定赔偿金额。赔偿一律以人民币支付。根据我国海关法的规定,除海关特准货物外,进出口货物在收发货人缴付税款或提供担保后,可由海关签发放行。
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经检查报关单据,查验实际货物,并依法办理征收税费或减免税手续后,在有关单据上签字、盖放行章,货物的所有者或其代理人才能提取或装运货物。
值得一提的是,口岸海关放行进出口货物指:
(1)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海关结束监督。
(2)对于需要继续转为海关以其他方式管制的货物,货物进入另一种方式的海关监管;对需要转往另一设关地点的货物,则从甲海关管制开始,并开始接受乙海关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