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对于把有权用约的无船承运人作为提单的发货人,把许多不同的无船承运人作为收货人,国内有些从业人员对此不以为然,认为这是一种正常的运输合并运输行为,不必过分苛求。
国际海运合并出运货物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无船承运人在合并后,以一个或一个以上无船承运人的名义通过船舶公司装运货物的行为。“托运人-承运人”型合并出运关系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只要接受货物的无船承运人向交运货物的无船承运人签发了自己的提单,即被视为建立了这一类型的合并出运关系。
要求无船承运人在运价单中对国际海运合并出货的行为作如下说明
(1)如无船承运人不通过合并运输,则须在运价本上注明。
(2)如“承运人-承运人”类型的合并出运关系与其他无船承运人,则需要在运价单中说明所签协议的存在。
(3)如无船承运人之间就"托运人-承运人"类型的合并出运作出安排,则交运货物的无船承运人须在运价单中对该行为作出说明,并说明支付货物运输费用的责任。
在合并出货时,通常需要签发三份提单
(1)交运合并出运货物的无船承运人须向实际发货人签发自己的提单,将实际收货人的名称打在收货人栏中,并按自己的运价本向实际发货人收取运费,同时在提单正面、以清晰易辨认的方式,说明该票货物以合并方式出运。
(2)有权用约的无船承运人须向交运货物的无船承运人签发自己的提单,将交运货物无船承运人的名称打在托运人栏上,将该无船承运人或其合法代理人的名称标明在收货人栏内,并按照自己的运价向交付货物的无船承运人收取运费。
(3)国际海运公司须向有权使用合同的无船承运人签发自己的海运提单,有权以约无船承运人显示为提单的发货人,将该无船承运人或其合法代理人作为提单的收货人,并按服务合同中的费率计算运费。
以上“托运人-承运人”的合并出运方式,与服务合同无关的无船承运人可以超过一个,所涉及的提单也有三个以上,但这些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均在船公司知道并控制的范围之外,与船舶公司没有任何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