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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报关代理货物的保险责任应在原保险单的范围内

时间: 2018-11-12 11:14:44 分类: 进口报关代理 浏览次数: 11065 作者:琪邦来源:国际货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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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报关代理货物的保险责任应在原保险单的范围内,但保险责任应在原保险单规定的目的港收货人仓库终止。如果集装箱货物到达目的港,而原集装箱未经启封就转移到大陆,其保险责任将在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终止。

 

 

如果集装箱货物到达目的港或目的港集装箱中转站,一旦打开包装和启封,集装箱中的全部或部分货物仍需要转移到大陆,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征得目的港保险公司的同意,并根据原保险条件和保险金额办理增加收费的手续,保险责任可以在转移单上注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终止。

 

如果在目的港转运站、收货人的仓库或转运到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发现集装箱明显损坏或铅封损坏或丢失,或者铅封号码与提单或发票上列出的号码不匹配,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应保留现场,保留原始铅封,并立即通知当地保险公司进行联合检查。如果集装箱主体没有明显损坏,铅封完整,在开箱后,发现集装箱中货物的数量和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者由于不当装载或积载造成的损坏不是保险责任。

 

如果进口报关代理集装箱货物的损坏或短缺涉及承运人或第三方的责任,被保险人有义务从承运人或第三方获得证据,要求赔偿并保留追索权。装载货物的集装箱必须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如果货物因集装箱不适航而损坏或丢失,这不是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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