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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我国调整了850余项商品的进口暂定税率

时间: 2020-01-03 11:45:08 分类: 行业动态 浏览次数: 4764 作者:琪邦来源:国际货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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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20年1月1日起,中国将对850余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其中,为了更好地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适度增加国内相对紧缺或具有国外特色的日用消费品进口。

 

 

货代新增或降低进口的冷冻猪肉,冷冻鳄梨和非冷冻橙汁的暂定税率;为了降低药物成本并促进新药的生产,对用于治疗哮喘的生物碱类药品和生产新型糖尿病治疗药品的原料实施零关税。

 

为扩大先进技术、设备和零部件进口,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新增或降低半导体检测分选编带机、高压涡轮间隙控制阀门、自动变速箱用液力变矩器和铝阀芯、铌铁、多元件集成电路存储器、大轴胶片原料、光刻胶用分散液、培养基等商品进口暂定税率;

 

为了鼓励国内对进口资源型产品的需求,对部分木材和纸制品新增或降低进口暂定税率。综试区跨境电商应税所得率统一确定为4%。

 

2020年1月1日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36号)将正式实施。

 


 

公告如下:

 

一、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三、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
 

四、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五、公告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公告所称跨境电商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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