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琪邦海运怎样判定国际海运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损

时间: 2021-11-12 13:48:42 分类: 公司新闻 浏览次数: 2544 作者:琪邦来源:国际货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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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伊士运河国际海运界发生拥塞事件,各大集装箱起火,多次将国际海运中“实际全损,推定全损,共同海损,单独海损”这一概念带到了人们的视线,也许大多数刚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朋友都不知道这几个名词,接下来琪邦国际海运给你详细的解答。

 


货品在海运中所蒙受的损失有大有小,在保险业务中,对于已经投保的货物所造成的损失,按照损失的程度可以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所有的损失,简称“全损”,是指被保险的货物在海上运输中遭受全部损失。根据损失的性质,全损又可以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实际全损


实际全损,也称为绝对全损,是指在国际海运运输过程中,被保险货物或已完全丧失原有用途,等同于全部灭失。下列情形主要是保险业务中构成实际全损。

 

1)载货船舶在沉船后沉没海底,被保险货物全部灭失。


2)载货船舶遭到海盗抢劫,或被敌对国扣押等,尽管货物仍然存在,受保人的物权已经完全丧失,且无法收回。

 

3)某些保险货物,如水泥在海水浸渍后变硬,烟叶受潮后发霉,失去了原来的商业价值或使用。


2.推定全损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为了避免实际全损,需支付的抢救、恢复、修理损坏的货物以及将货物运至原目的地的运输费用之和已经超出了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所保货物构成推定全损的情形如下。


1)被保险货物损坏后,其修理费超过修理费。

 

2)在被保险货物损坏后,其整理并继续运到原目的港的费用超出了货物到达原目的港后的价值。


3)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无法避免,为了避免该损失所需要的施救费用将超过货物获救后的价值。

 

共同海损


在船舶、货主、货主等利益方遭遇危难、共同危险时,船方为维持船舶、货物的共同安全或使航程继续完成,有意识地、合理地作出牺牲或支付特殊费用,这种特殊牺牲和费用称为共同海损。通常,共同海损必须具有以下特征


1)造成共同海损的危险首先必须确实存在,或不可避免,而不是主观臆测,而且危险必须是对国际海运船舶和货物共同安全构成威胁。


2)一切措施必须是合理的,以消除船舶与货物的国际海运共同危险。

 

3)而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措施产生的直接或合理后果,属于特殊性质,费用要另付,因此,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应由各利益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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