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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代理应实施强制检验进口商品

时间: 2018-09-06 15:01:49 分类: 进口报关代理 浏览次数: 3837 作者:琪邦来源:国际货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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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检法》的规定,进口代理单上所列的进口代理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强制检验。未经检验,不得销售或使用。

 

 

进口货物检验

受强制检验的进口货物到达后,接收使用部门或者代理接收部门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登记进口货物。列入类别清单的进口货物,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予以核实。接收和使用部门应当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

 

实施强制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对外贸易合同约定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结果进行结算的,以及在卸货时已发现包装破损或数量短缺的进口商品,也必须立即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验。

 

其他进口商品和进口代理公司应当让收货和使用单位全面检查和接受货物的质量、包装、数量和重量。验收检验有困难的,由主管部门组织检验,或者委托其他有关单位进行检验,或者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

 

进口货物的检验和监督是什么?

 

验收单位验收的进口货物质量和数量经检验不符合对外贸易合同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手续(至少保留三分之一的索赔期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和认证),并申请复验和认证。如果货物在开箱检验和验收过程中被发现损坏,他们应保存内包装和外包装,并立即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和认证。

 

如果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货物通过检验,将在内部发出检验通知。如果检验失败或货物损坏,将向外贸业务单位或外贸运输公司或外国航运机构颁发证书,以便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责任方(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人)提出索赔。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商品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有关单位及时进行验收,对验收工作进行指导和协助,并可以抽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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