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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货代企业怎样保护商业秘密?

时间: 2020-11-06 14:34:32 浏览量:277 作者:琪邦来源:青岛货代公司

我公司从事货运代理业务,何某,原来在运输部门工作,离开我司后,加入了其他同行的公司。自那时以来,我们公司的业务量有所下降。许多客户往往收到何某较低的报价。据悉,何在任职期间通过QQ、微信等联系方式获取了大量客户信息。我想问一下何某是否侵犯了商业秘密?我公司能提出索赔吗?

 

该案件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认定与保护,以及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赔偿。根据货代公司所掌握的现有证据,还需要综合考虑其商业信息的创新、价值和保密措施。重点是看货代公司的商业信息是否属于商业机密,有没有被非法利用。

 

商务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为权利人保密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所涉商业信息为商业秘密,是商业秘密侵权的前提。商务秘密要新颖,有价值,保密。

 

青岛货代特别包括:

 

(1)一般从事相关信息工作的人员不了解或难以获取其整体或内容的确切体现或组合。(2)由于保密,所以有商业价值。举例来说,散货公司之间的合作配送协议就具有这个特点,而公司的内部运作流程、业务系统和文本格式因保密而没有价值。(3)信息的合法控制权人根据相关情况合理地保密。

 

例如,某一货代公司的计算机系统中只提供分类或授权的客户数据,而在广交会或进出口海关中没有提供原始的客户数据。一旦货代公司的商业秘密被认定为商业秘密,任何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行为均构成对其商业秘密的侵犯。

 

其中包括:(1)以偷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通过先前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知悉或应当知悉前项侵权行为之第三人,取得、使用或泄露他人商业秘密者,视为侵权。

 

如何确定商业秘密侵权赔偿额?

 

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被侵权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利润作为赔偿数额。该条款对商业秘密侵权的赔偿责任和损失计算做了一般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损害赔偿数额,可以参照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确定。

 

因而,货运代理人提出的离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主张具有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但在众多侵犯商业秘密诉讼案件中,由于忽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往往导致商业秘密的保密性丧失。安保措施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例如,严格限制了解商业秘密的人的名单,缩小了解商业秘密的范围;制定企业保密规则,或在员工守则中规定保密条款;企业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严格限制非相关人员进出商业秘密场所,加强警戒岗和监控措施等。在正常情况下,这是权利人的保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