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天津国际物流企业受到巨大影响。目前疫情已逐步得到控制,企业复工生产正在有序推进。应注意以不可抗力为由终止合同,收货人拒绝接受货物,导致货物滞留目的地港,提单延误造成的无单发货等风险。
一、托运人以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终止合同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终止合同:因不可抗力无法达到合同目的。受疫情影响,散货需求大幅下降。为减少贸易损失,托运人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动终止签订的航运合同,并要求承运人退还运费。
如果船舶尚未开航,承运人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中关于终止合同的协议。如果新冠肺炎疫情确实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合同无其他协议的,可以依照中国海商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终止合同,退还运费。
二、收货人拒收货物,导致货物滞留目的港的风险
目前,疫情依然严峻。由于当地政府的检查限制或市场因素,外国买家仍有很大的可能取消订单或拒绝货物。这将导致离港运输或到达港口的船舶面临货物滞留在目的港、销毁或退货的风险,承运人可能无法收回运费(在运费到达的情况下),也可能是由于长期占用集装箱,集装箱超期使用费需要支付,货物存放在仓库、堆场等费用。
三、疫情导致提单延误造成的无单发货风险
提单是天津国际物流运输的货物所有权凭证。受疫情影响,许多国家停止了飞往中国的航班。从中国企业到外国买家的提单周转时间可能会延长,这可能导致货物到达目的地港,但买方尚未收到提单。在这种情况下,发货人可以向承运人出具电放保函,要求承运人发货,或者收货人凭副本提单和保函要求承运人发货,承运人将面临无正本提单发货的风险。
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托运人延迟运费的原因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托运人和承运人可以同意收货人支付运费,但应在运输文件中规定。但受疫情影响,托运人资金周转困难或其他原因可能无法按时支付运费。
五、船员感染被迫绕航,导致航程费用增加等风险
目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尚未得到完全控制,返回岗位的船员仍有可能感染新冠肺炎。一旦船员被感染,船长应立即隔离船员,并尽快安排治疗。如果病情发生在公海航行中,船舶将绕航,导致航程成本增加、航程延误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