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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运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相关管理要求

时间: 2022-07-08 14:12:31 浏览量:277 作者:琪邦来源:天津海运

随着申报方式的改革进步,“提前申报”已成为企业报关时经常选择的方式。企业采取措施。“提前申报”办理清关手续,提前办理文件审核和货物运输作业,非控制检查货物到达港口后可放行,提高企业清关效率,不断缩短清关时间。

 

 

“提前申报”相关管理要求


一、申报时限

 

提前申报进口货物,应当在装载货物的进境运输工具启动后,运至海关监管场所前向海关申报。天津海运出口货物应当在货物运至海关监管场所前3天内向海关申报。

 

二、如实申报责任


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相关文件

 

对于天津海运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报关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提交准文件等证明文件。


适用期限:货物许可证在海关接受申报之日有效。天津海运货物提前申报后,实际进出前调整国家贸易管制政策的,适用货物实际进出之日的贸易管制政策。

 

四、适用税率


提前申报的进口货物,应当适用于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和汇率;提前申报的出口货物适用于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实施的汇率和税率。


提前申报的进口转关货物,应当适用于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到达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提前申报的出口转关货物,应当适用于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五、报关单修撤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说明材料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说明材料;出口提前申报货物因故未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运抵海关监管场所的,海关应当撤销原提前申报的报关单。因故运抵海关监管场所的货物与提前申报内容不一致的,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说明材料。

 

六、其他

 

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和转关货物的提前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普通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期限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委托报关企业应当自装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和委托报关企业应当在货物运至海关监管区后24小时前向海关申报。提前申报货物的申报期限是进口货物运输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当在抵达港口或者出口货物运至海关监管场所前3天内提前办理申报手续。